第11期
桂阳县植保植检站 2018年05月14日

“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特刊

《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已于2018年1月2日发布、施行。对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于2018年8月1日前依法在县农业主管部门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条件

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业农村部《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湖南省农药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第二章第十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

2、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3、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经营农药的法律责任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

请将本期发至本乡镇街道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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